消费对方感情


消费对方感情

同居期间,对象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,我慷慨解囊把信用卡拿给他进行消费。结果感情不和分手了,那他刷了我的信用卡后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吗?

消费对方感情


消费对方感情


案情详情

消费对方感情

2023年朱女士和吴先生两人相识相恋,双方感情很稳定,因此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,办理了结婚喜宴。


同居期间,二人都是从事个体经营生意。从2023年7月至2023年3月这期间里,吴先生因经营生意需要更多资金周转,就陆续使用朱女士的信用卡来支付货款,共计人民币13多万元。


因为当时朱女士和吴先生已经办理了婚礼,且在一起生活就没有让吴先生打借条。而在2023年二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,于2023年5月双方以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,对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。吴先生向朱女士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,结果吴先生偿还了2000元之后,再未如约履行剩余的欠款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,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,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。


在本案中,吴先生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。吴先生抗辩道,之所以向朱女士出具欠条是因为受到胁迫,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但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。


因此,法院对吴先生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,并且吴先生在出具欠条后,自觉履行了2000元的欠款是事实。在答辩状中表示自己会偿还的,只是现在没有能力。


最终,法院认定吴先生向朱女士出具的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,双方的债权、债务关系明确,但吴先生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判决吴先生偿还朱女士78000元


一审判决后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
消费对方感情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

消费对方感情


注意事项:


这起案件中,之所以能够认定为是借款,是因为朱女士有欠条凭证,可以形成证据链来证明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,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,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或因碍于情面,出于信任对相互之间的借款,未签署借款协议或者书面借据,甚至没有电子证据的,就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因此务必要留存一定的借贷证据,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。


恋人同居期间的债务,都算共同债务吗?


同居期间因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开支欠下的债务,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。


若男女双方约定好,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,以及未经过对方同意,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,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,不应当视为共同债务。

消费对方感情


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?


1. 属于双方共同花销的不予返还,例如:一起吃饭、旅游、租房等共同花费。


2. 在合理范围内较小的金额,如果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送的,那么应当认定为是一般赠与。


主要包括:日常生活中为对方购买的衣物、首饰、包包等金额较小的礼物;在特殊日期,如情人节、生日过年等给付的红包;特殊金额的赠与如520、1314等,以上都可以推定为一方为表达爱意,培养感情而做出的赠与。这种情况下,一经交付就无法要求对方返还。


3. 附条件赠与,男女双方之间一些贵重的财产,如房产、汽车、大额的现金等做出的赠与,由于所涉及的金额过大,一般法院会认定是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付的,具有彩礼性质。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,那么赠与方式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


消费对方感情


若您在生活中遭遇法律纠纷,或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,建议先寻求律师的帮助,来为您提供解决方案!